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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的个人,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
(总行)自然人申请开立个人账户时,严禁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自然人应妥善保管自身名下所有账户,充分了解账户管理和使用风险,严禁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违者将按相关账户管理制度规定,3年内暂停其个人账户非柜面业务,5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其个人信息将被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总行)自然人申请开立个人账户时,应按照现行账户管理制度规定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违者将按相关账户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行)对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过程中,出现的扰乱、谩骂、殴打银行工作人员以及阻碍、干扰银行网点正常工作秩序等行为,银行网点属地公安派出所要立即出警处置,开展身份核实和信息采集,并依法进行处理。
(总行)对于信用卡账户等激活前状态为不收不付的账户,银行应在激活前获取账户持有人声明文件,银行认为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不得为其激活。
(总行)账户持有人在2017年6月30日(含)前已撤销其在银行的全部账户,但在2017年12月1日(含)后在同一银行重新开立的金融账户,属于新开账户。
(总行)间接拥有是指通过一系列所有权或者控制手段对公司最终行使所在权或者控制权。
(总行)个人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总行)我国中国境内军队、武警部队代理军人、武装警察开立账户的,可不提供声明文件。
(总行)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不适用《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