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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计量系统的假设前提和参数定期进行评估,制定修改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内部程序后,重大的假设前提和参数修改不再须审批。
按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报银监会审批。
按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商业银行,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
商业银行应当避免其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与市场风险管理目标产生利益冲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避免薪酬制度具有鼓励过度冒险投资的负面效应,防止绩效考核过于注重短期投资收益表现,而不考虑长期投资风险。因此,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薪酬应当与直接投资收益挂钩。
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与业务经营职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交易部门应当将前台、后台严格分离,前台交易人员可以负责交易的正式确认、交易结算和款项收付,但不能参与对账、和重新估值;必要时可设置中台监控机制。
商业银行有关市场风险情况的报告应当定期、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供。向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交的市场风险报告通常包括银行的总体市场风险头寸、风险水平、盈亏状况和对市场风险限额及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等内容,并具有更高的报告频率。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信用风险、利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分别是指由于信用、利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及止损限额等。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严密的压力测试程序,定期对突发的小概率事件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所指的风险价值,是指所估计的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给定的置信水平下,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要素的变化可能对某项资金头寸、资产组合或机构造成的潜在最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