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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业协会应依照该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责任人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分解到具体人员,并建立各岗位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我国《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由借款人直接支付给其交易对象。
我国《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我国《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担保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我国《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