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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 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三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规定,施工单位对列 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 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施工 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 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班组工人、专职质量 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施工 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 位可以不具备相应的资质。
一个施工项目现场会有若干个平行关系的承包商在同时作业,也存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 并存施工现场的局面,按照法律规定,这些企业之间应当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规定, 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安 全生产责任。
施工企业对国家、社会和员工的责任中,最基本的责任是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
我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有一特点,它是通过一系列法律 法规设定的,是一种国家意志。作为法定责任,无需企业认 可就具备强制效力,不管企业知道与否都是适用的。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深化安全生产领 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明确指出,只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才 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