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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 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规定,作业人员进入 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在合格人 员的指导下,可以上岗作业。
某建筑施工企业使用了新设备,根据《安全生产法》 的规 定,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 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根据《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 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对于 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 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四个月的实习操作。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 责任制的落实。
企业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是近年来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规定,施工单位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 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规定,施工单位对因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 线等,应当采取一般防护措施。
《建筑法》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 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开放式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