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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规定,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在计发工伤 保险待遇时难以按照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参照用人单 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规定,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 故,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 业、建设单位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 通知》规定,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按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 1‰确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半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 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25 日 内,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72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视同工伤。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 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 认定为工伤。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收定 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 以保障工伤者获得救治和基本生活, 并免于对用人单位事故责任人的追究。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是与建筑施工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 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