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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流公司在A站托运至B站(非危险品办理站)“塑料助剂”一车,为150kg铁桶包装,收货人为某油漆厂。使用P62型棚车装运。该车到达B站卸车时发现4桶货物有破漏,并有刺激异味,造成4名作业人员呕吐,汇报领导后车站立即送医院抢救诊断为严重中毒。经查上货实际品名为“甲苯二异氰酸酯”,危险品编号61111(剧毒品),托运人匿报品名,将桶外和桶盖标有毒害品标记处用40㎝×28㎝大的复印纸作运输标记粘贴,且桶外标有外文的货物名称、性质、重量等。请分析:
1.发站A站违反哪些规章办理运输?
2.托运人违反哪些规定?
A站6月24日承运到B站整车大米一车,200件,保价运输。A站到B站距离为1000KM。收货人于7月3日持领货凭证到B站提货,经查货物未到达;7月16日又到车站查询亦未到;最终于8月2日到达B站,并有100件大米发生霉变。问在此期间到站B站应如何正确处理?
某专用线要发送螺纹钢(长9000mm,直径18mm,打捆后件重3.5t)32件,来电咨询装车方法,要求除使用条形草支垫或稻草绳把,稻草垫外,不使用其它加固材料,如何回复。
2019年3月24日,托运人张先生在A站货场托运一批化肥到X局B站货场,收货人为森源农业公司,承运制票后,将领货凭证交予张先生。25日张先生又在A站托运一批化肥到x局B站,收货人为丰收农业公司,后承运制票,将该批领货凭证交予张先生。26日,上述两批货物从A站挂走。
27日,张先生来A站,提出24日托运的收货人为森源农业公司的化肥,需要变更收货人为丰收农业公司,要求A站向到站B站拍发变更收货人的电报,A站按托运人张先生要求向到站B站派发了变更收货人电报。B站接到了上述电报。
4月1日,A站24日承运的收货人为森源农业公司的货物到达B站货场,因领货凭证未到,4月3日森源农业公司派本公司业务人员持单位证明文件来B站办理领货手续,B站审核无误后办理交付手续,B站向森源农业公司交付了货物。
托运人进行投诉。
问题:
1.A站是否有权对24日承运的货物进行收货人变更?拍发变更收货人的电报行为是否正确?
2.B站没有按照A站变更电报要求交付货物,在该批货物领货凭证未到的情况下,依据森源农业公司证明文件就办理了货物交付,B站在该批货物的交付上有无过错?为什么?
3.对承运后的货物运输合同,如何进行变更?
发现票车不符时如何处理?
2018年10月21日,郑州铁路局集团公司新乡车务段新乡站承运冷水江东站(属长沙货运中心)乙丙橡胶一车2000件,车种车号P70 3824333,运单号码XXFZA0003156,保价120万元,施封两枚00456/00457号。10月23日9:27分该车随株洲北站编组32417次货物列车挂运到娄底站到达场时,货检检查该车发现一侧破封,车门开启,立即将该车送至无电区清点,清点结果较运单记载短少167件。估计货物损失超过10万元,请拟一份货物损失速报。
A站专用线内装运一车甲醇,货物密度为804.8kg/m3,所用车辆为标重52t、容积60m3的G60型铁路产权罐车,货物实际装载重量为37t。到达B站后,收货人在货场内进行卸车作业。请分析发、到站装卸车存在的问题。(危险货物办理限制符合规定)
某企业要托运机械设备一件,货重55T,长12m、宽2.5m、高1.5m,重心距一端7m,使用N17T一辆装载,试分析确定经济合理的装载方案。(N17T标重60T,车长L=13m销距l=9m)
C62BK装运原煤一车,经中途货检站超偏载检测装置检查发现货物检测重量为70吨。
(1)该车是否超过车辆容许载重量?
(2)该车的超载等级?
(3)该车是否要甩车处理?
托运人由A站运到C站一台设备,货重20吨,使用C64K标重为61吨敞车装运,托运人在B站提出变更到D站。问B站能否受理,说明依据。如果可以受理,应如何办理。
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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