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3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9.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服务,不得收费。
8.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注销。
7.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 1年。
6.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行终止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提前 15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 30日的信息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服务场所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 2年以上。
3.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范围等。
2.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 15日内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范围等。
1.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