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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自备电厂应当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自发自用有余的电量可以与供电企业签订电量购销合同。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考核能耗用的计量装置或者其它电能量测量装置记录为基准计算;无上述装置的,以用户上月用电量为基准计算退补电量。
《供电营业规则》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提前”“至少”“不超过”“不高于”,不包括本数。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本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8日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同时废止。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容(需)量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的,不收容(需)量电费。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可以确定用户收取电费的方式。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按照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确定。
因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需要紧急供电,用电时间不足一个月,且现场不具备装表计量条件时,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可以不采用装表计费模式。
某专线供电且线路属于用户的高压用户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在计算用户容(需)量电费(按照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只将线路损耗的电量计算在内。
某新增高压用户的成套设备中装有自备互感器,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可以作为计费互感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