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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确有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其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已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应将特殊机构代码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境外机构在开户后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银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为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境外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只能使用境外机构的中文名称全称,并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全称一致,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外机构的中文名称全称应唯一。
境外机构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可选择境内任意一家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该银行开立账户后应及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开机构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有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应当要求机构授权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机构授权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居民账户管理。
金融机构在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中收集的相关资料可以以电子形式保存,但应当确保能够按照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纸质版本。
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3日内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金融机构需加总的账户不限于通过计算机系统中客户号、纳税人识别号等关键数据项能够识别的所有金融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