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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风险为本的方法和法人监管的原则,根据反洗钱、反逃税、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结合年度监管重点,适时调整评级标准和指标。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风险为本的方法和法人监管的原则,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结合年度监管重点,适时调整评级标准和指标。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标准》,在50分基准分基础上,对评级指标逐项评价计分,确定法人金融机构的评级分数。
监测指标主要评价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履行、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管理措施、自主风险管控能力等情况,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宣传培训、自主管理与审计等内容。
检验指标主要评价法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工作机制运作等情况,包括制度完善程度、机制合理性、技术保障能力、人员配备与资质情况等内容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收到境外有关部门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有关的冻结资产或者提供客户信息等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行动。
因生活基本支出或者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规定的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资金收付等金融交易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可以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相关规定提出豁免申请。
客户属于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名单范围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立即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并于次日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
金融机构收到转发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后采取措施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客户,法律、法规或者相关部门另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自然人既包括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