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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前款规定容易拥堵的重点区域 采取信息指引、车流疏导和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改造扩容等措施, 提高车辆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以上人民政府在改造扩容的 土地使用等方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37.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容易拥堵的路段、特长隧道、特大桥梁、互通立交、收费站、服务区等(),制定相应的疏堵方案,并适时调整。
36.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集、报送、发布路网运行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联网收费数据或者未及时足额上缴现金通行费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委托()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35.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集、报送、发布路网运行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联网收费数据或者未及时足额上缴现金通行费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34.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集、报送、发布路网运行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联网收费数据或者未及时足额上缴现金通行费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职 责,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33..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集、报送、发布路网运行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联网收费数据或者未及时足额上缴现金通行费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职 责,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32.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集、报送、发布路网运行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联网收费数据或者未及时足额上缴现金通行费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职 责,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31.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高速 公路运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车辆需要拖离现场的,应当将其拖移至()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服务区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其他安全地点。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维修场所。
29. 被救援车辆应当服从现场组织和(),配合救援工作,及时恢复路面通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