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6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 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 )。
A
改变
B
撤销
C
修改
D
发回重议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
解析:
好的,我们来分析一下这道多选题。
### 题目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采取一定的措施。
### 选项分析
**A. 改变**
- **解释**:改变是指对不适当的命令、指示或决定的内容进行部分或全部的修改,使其符合法律规定或实际情况。
- **示例**:假设某县政府发布了一项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但其中某些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上级政府可以对该决定中的不适当条款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B. 撤销**
- **解释**:撤销是指完全废除不适当的命令、指示或决定,使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 **示例**:假设某县政府发布了一项关于土地征收的决定,但该决定严重违反了国家的土地管理法规。上级政府可以撤销该决定,使其不再生效。
**C. 修改**
- **解释**:修改与“改变”类似,都是对内容进行调整。但在法律用语中,“改变”更为常用,因此“修改”在这里不是标准答案。
- **示例**:同上,假设某县政府发布了一项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但其中某些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上级政府可以修改这些条款,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D. 发回重议**
- **解释**:发回重议是指将不适当的命令、指示或决定退回原发布机关,要求其重新审议并作出新的决定。
- **示例**:假设某县政府发布了一项关于土地征收的决定,但该决定存在重大问题。上级政府可以将该决定发回县政府,要求其重新审议并作出新的决定。
### 答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改变”或“撤销”。
- **选择 A 和 B 的原因**:
- “改变”和“撤销”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两种处理方式。
- “修改”虽然在日常语言中常用,但在法律用语中通常使用“改变”。
- “发回重议”虽然也是一种处理方式,但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直接处理方式,而是间接的处理方式。
因此,正确答案是 **A. 改变** 和 **B.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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