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并纳入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不断加强本机构催收能力建设,降低对外包催收的依赖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发行联名卡或者借助联名单位渠道超出经营区域限制开展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一合作机构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多家合作机构各类渠道发起申请并获批信用卡的发卡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发卡数量的25%,授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授信余额的15%。
对确认存在套现行为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需立即采取有效限制措施,控制信用卡资金风险。
信用卡资金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可以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可以不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
贷记卡营销时,银行不得承诺发卡或者承诺给予高额授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营销信用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信用卡绑定支付账户等其他账户时应当尊重客户真实意愿,并提供同等便利程度的解除绑定服务。
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严格控制占比。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数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政策法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