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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四川教招考试题库
5,100
单选题

学校三年级男生小强与同班女生小红发生矛盾时打了小红,老师对小强进行批评教育。小红父亲得知此事赶到学校,冲进教室,不顾上课老师的阻拦,将小强打伤。事后小强家长将小红父亲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该事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学校承担40%的责任。法院对这起学生伤害事故采用的归责原则是( )

A
无过错责任原则
B
公平责任原则
C
过错责任原则
D
补偿原则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该题考查的是教育法律中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核心在于准确理解四种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首先,明确各选项所指的归责原则: A.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该原则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如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致害、产品缺陷致害等。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典》第1199—1201条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均未将学校列为无过错责任主体。 B. 公平责任原则: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但依据法律规定或基于公平观念,由双方分担损失。其适用前提是“双方均无过错”且“不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本案中,小红父亲实施殴打行为明显存在故意过错,学校亦被认定存在管理疏失(如未能及时制止外来人员闯入、课间安全监管不到位等),故不符合“双方均无过错”的前提,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C. 过错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有过错则担责,无过错则免责;且责任大小通常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第9条亦强调,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致学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学校承担40%的责任,表明其责任系基于学校在事件中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如门禁管理不严、对校外人员进入教室未有效阻止、事发时教师未能及时干预等),即学校未尽到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具有可归责的过错;同时,小红父亲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也体现其故意侵权的过错。因此,法院系以各方过错程度为基础划分责任比例,完全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内在逻辑。 D. 补偿原则:并非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法定归责原则,而是保险法或社会保障领域中的概念,指在特定制度下对损失予以适当填补,不以过错为要件,也不具有归责评价功能。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不存在独立的“补偿原则”作为归责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学校承担40%责任,是基于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失,责任比例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符合《民法典》第1165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故正确答案为C。 核心知识点提示: - 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该职责源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学校责任性质为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仅在法律特别规定情形(如校园设施缺陷致害可能适用过错推定)下作技术性调整,但基础仍是过错归责。 - 法院划分责任比例(如40%),恰恰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典型体现——责任范围与过错程度相当。

相关知识点:

学校伤人多是过错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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