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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中央企业所属矿山安全监管应由市地级以上部门负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实行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每2年应当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矿山企业总部应当加强下属企业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每年汛期前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上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停工停产整改的矿山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单班下井人数,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5人以内,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矿山企业应当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