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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规定,对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规定,加强矿山安全培训管理,细化完善各类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考核等规定要求,严格执行教考分离。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规定,严厉整治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规定,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规定,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制度约束和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规定,矿山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自查自改,无需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三违”行为自查自纠机制,但无需常态化开展。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规定,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对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并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规定,矿山企业只需在发生事故后才需要对安全管理责任进行落实和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