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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设备台账和( )、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 )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违法所得在(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恢复生产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自( )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同时废止。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后,未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没有配备通风副矿长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矿井改建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不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属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