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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桥梁墩台桩基础的埋置深度嵌入新鲜岩面以下的钻(挖)孔灌注桩,其嵌入深度不小于0.5m。《修规》第2.5.2条
运营涵洞基础除设置在不冻胀地基土上者外,出人口和自两端洞口向内各2M范围内的涵身基底埋深:对于冻胀、强冻胀和特强冻胀土,应在冻结线以下0.25m;对于弱冻胀土,应不小于冻结深度。涵洞中间部分的基底埋深可根据地区经验确定。《修规》第2.5.4条
严寒地区,当涵洞中间部分的埋深与洞口埋深相差较大时,其连接处应设置过渡段。冻结较深的地区,可将基底至冻结线下0.25m的地基士进行处理。对出现基础冻胀病害的涵洞,应有计划进行整治。《修规》第2.5.4条
地震区棚式明洞,应采取防止落梁的措施。设防烈度8度和9度时,不应采用悬臂式棚洞。《修规》第2.6.4条
跨度在30m及以上的钢梁,桥上线路应设置上拱度;对实测或计算挠度小于跨度1/1600或小于等于15mm时及连续梁的中孔,可不设上拱度。《修规》第3.1.1条
上拱度值一般按现行最大活载(包括冲击)作用下实测竖向挠度的1/2;开行动车组区段,按动车组和普通客车实测平均挠度之和的1/2。《修规》第3.1.1条
上拱度值一般按:ZKH或ZH活载作用下为计算静挠度的1/2.《修规》第3.1.1条
上拱度值一般按:悬臂梁端部的上拱度可采用按2倍悬臂梁长度的简支梁计算挠度的1/2,自由梁(挂孔)的上拱度值,按简支梁设置。《修规》第3.1.1条
运营桥上线路中线与梁跨设计中线的偏差,钢梁不应大于60mm.《修规》第3.1.2条
运营桥上线路中线与梁跨设计中线的偏差,圬工梁不应大于90mm。《修规》第3.1.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