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不能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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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8〕451号),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应拒绝执行,并报告安全监督部门,但不能越级报告。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8〕451号),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运行指挥人员。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8〕451号),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有立即制止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8〕451号),作业性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典型不安全行为。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8〕451号),习惯性违章是指由于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而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8〕451号),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规范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8〕451号),安全监督部门是本企业装置性违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反装置性违章的措施和计划,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8〕451号),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8〕451号),各级企业应分级设立违章曝光栏,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依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18〕451号),应健全违章档案,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及考核情况,并作为安全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