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七条明确,信息公开( ),应当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信息公开( ),如有变动应同步更新。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六条明确,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不得向申请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三条明确,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供电企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供电企业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供电企业信息的,告知申请人( )。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二条明确,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供电企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 )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一条明确,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供电企业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条明确,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 )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供电企业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投诉渠道。( )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同步、同对象公开。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更新。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性指标按( )发布,供电可靠性指标应根据国家能源局统一发布的指标进行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