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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二十条明确,供电企业应每年( )月底前编写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报,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同时按要求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九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 )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八条明确,信息公开咨询原则上应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八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咨询机制,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咨询窗口设置以( )等供电服务热线为主,也可设立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七条明确,信息公开( ),应当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信息公开( ),如有变动应同步更新。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六条明确,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不得向申请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三条明确,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供电企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供电企业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供电企业信息的,告知申请人( )。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二条明确,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供电企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 )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一条明确,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供电企业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