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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有关信息。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 )以及业务办理环节中涉及审核查验事项的范围、明细和依据等。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公开(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编号等。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六条明确,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六条明确,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 )的信息,不予公开。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五条明确,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 )的信息和( )的信息。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所称供电企业信息,是指供电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 )的信息。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三条明确,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 )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八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咨询机制,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咨询窗口设置以95598等供电服务热线为主,也可设立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七条明确,信息公开( )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