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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可开放容量有关信息。包括本地区( )和( )情况,相关情况按季度更新。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主动将供电服务热线号码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号码通过( )等渠道推送告知到用户。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投诉渠道。供电服务热线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同步、同对象公开。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停限电有关信息。包括( )及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信息。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供电质量情况。包括( )等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有关信息。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 )以及业务办理环节中涉及审核查验事项的范围、明细和依据等。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公开(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编号等。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六条明确,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六条明确,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 )的信息,不予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