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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政策文件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有关信息。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请资料以及业务办理环节中涉及审核查验事项的范围、明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供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编号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可以不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二十二条明确,( )、( )或者( )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信函、邮件或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方式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诉。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二十二条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 )、( )或( )等方式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诉。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七条明确,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 )、(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 )、( )、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