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制定《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执照。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 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 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