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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发生旅客人身损害事故时,旅客可向事故发生站或处理站要求赔偿。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行李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退还全部运费。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如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赔偿限额的限制,按实际损失赔偿。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未按保价运输的行李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15元。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部分损失时,按全部损失赔偿。分件保价的行李按所灭失该件的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该件的声明价格。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行李损失赔偿标准为: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损失,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 1. 不可抗力;2. 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3. 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时;4. 旅客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在铁路运送期间发生旅客携带品毁损、灭失时,铁路运输企业过错造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