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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户籍人口(含居住证人员)6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申请"一户多人口"政策。
119.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直接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其阶梯电价执行,以电网企业上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至本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作为一个执行年度。
118.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阶梯电价执行,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实际月份计算,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117.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相同人员、不同用电地址可以重复申请"一户多人口"政策。
116.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一户多人口"政策自受理的当月起执行。
115.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坚持自愿的原则,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非"一户一表"用户也可以申请。
114.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实行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网企业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113.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包括"一户一表"用户及合表用户)设置每户每月15度免费用 电基数。
112.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居民用户每年应到当地电力营业厅办理"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执行。
111.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执行时间以月度为周期,一个月内不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