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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有权进入()进行检查,参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煤矿企业及人员了解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和接受()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落实监察意见和建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企业,应当在()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内组织验收完毕。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抄送()。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部门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