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237.铁路线路两侧进行可能影响工务设备稳定和安全的施工作业,铁路局集团公司工务单位(部门)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措施,工务单位对施工现场实行( )。
236.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制定公跨铁立交、并行地段防护设施 ( )及检查办法,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235.凡在铁路路堑上或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机动车辆有可能冲(坠)入建筑限界的,均应设置( )。护栏宜位于道路的路肩内,护栏等级应根据道路设计速度和等级确定,并结合铁路线路情况选用护栏结构形式。
234.道路跨越铁路立交桥应根据道路设计速度和等级,按照提高一个防撞等级设置防撞护栏,防撞护栏及防护(抛)网应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宽度向外延长一定距离,并按标准安装( )标志、铁路灾害应急电话标牌。
233.新建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人行桥梁和渡槽等上跨构筑物,铁路局集团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明确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应与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明确上跨构筑物的( )单位,未移交的桥梁和渡槽不得开通使用。
23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 )。
231.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 ( ),并按相关规定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230.应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设置( ),依法保护铁路运输安全。
229. 轨旁设备应安装、埋设、固定牢固,日常应做好巡视、检查、整修,遇恶劣天气或发生自然灾害后应( )。
228.声屏障设置应符合( )的规定,不得干扰铁路可视信号或影响其他行车设备的安全,安装牢固可靠。T梁的钢支架(钢横梁)上不得新增声屏障,已设置的要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