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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会不可以授权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履行其洗钱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尽职调查,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尽职调查的措施。当对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认知和程度发生变化时,银行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分类,以确认其身份和有关交易是否可疑。
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对自身金融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洗钱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与人民银行外部监管所要达到的目的并不一致。
对于其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与本金融机构经营所在地相距很远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酌情提高其风险评级。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各级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对于低风险业务和客户,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甚至免除实施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义务机构应当对已建成的监测标准及时开展有效性评估,并根据本机构客户、产品或业务和洗钱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监测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