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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 ),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5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 ),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51.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 )年。
50.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 )”,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49.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 )。
4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47.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 )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要求其在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臵公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备案凭证登载的信息。
46.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依法追究( )。
45.( )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