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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5年内不得担任集团公司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发生较大事故,主要负责人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集团公司任何生产经营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企业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发生事故,依据《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重组、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惩处。
6.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承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发生事故,业主单位承担相同责任,对业主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者按照负有其他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相同等级进行惩处。
5.安全生产惩处的范围包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非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违反安全生产“零容忍”清单及禁令行为、隐患管理及未遂事件管理不到位及其他需要惩处的行为。
4.关于安全生产单列考核激励。安全生产领域高风险、规模大等重点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对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协)管领导,安全、生产分(协)管部门领导等关键岗位干部员工给予工资总额内单列激励。
3.安全生产奖励类别包括安全环保专项加分、安全生产登高任务、安全生产揭榜任务、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安全生产保证金、安全生产单列考核激励、安质环双对标双激励(SDSJ)、安全生产特别贡献奖、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标兵等九个类别。
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函示、约谈的对象主要以二级单位为主。必要时,跨级或同时函示、约谈至三级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函示、约谈细则。
1.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视事故性质和影响,对二级单位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扣分,综合业绩不得分。
25.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实施《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规范承包商“准入、选择、使用、评价”等环节管理要求,建立集团公司承包商“白名单”动态监控、“红名单”优先准入、“黑名单”严格退出机制,引导实施承包商等同化管理,预防各类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