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3.坚持“生命至上”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亡,且积极全力采取救援措施,降低事故损失的,可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单位按照事故等级进行从轻惩处。
12.未按规定建立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未遂事件管理制度并有效开展工作的,对二级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三级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11.存在谎报、瞒报事故行为或事故发生后阻碍调查、擅离职守,对三级单位和负有责任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及安全监督部门、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按上一事故等级规定上限进行从严惩处。
10.存在迟报、漏报事故行为,对三级单位和负有责任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及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按同一事故等级规定上限进行从严惩处。
9.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5年内不得担任集团公司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发生较大事故,主要负责人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集团公司任何生产经营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企业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发生事故,依据《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重组、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惩处。
6.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承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发生事故,业主单位承担相同责任,对业主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者按照负有其他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相同等级进行惩处。
5.安全生产惩处的范围包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非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违反安全生产“零容忍”清单及禁令行为、隐患管理及未遂事件管理不到位及其他需要惩处的行为。
4.关于安全生产单列考核激励。安全生产领域高风险、规模大等重点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对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协)管领导,安全、生产分(协)管部门领导等关键岗位干部员工给予工资总额内单列激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