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县人大代表李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在其住处执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在监视居住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该人大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
李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与律师甲见面,商谈拟委托律师甲作为辩护人事宜,无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C
对李某监视居住的执行,由李某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
D
李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与共同生活的家人会见,无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D
解析:
好的,让我们一起来分析这道多选题。
首先,我们来看选项A。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对人大代表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之前,确实需要向该人大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书面报告。这是为了确保人大代表的权利得到尊重,并允许人大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决定进行监督。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接下来是选项B。在监视居住期间,李某与律师甲会面商谈委托事宜,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是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的。这是因为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需要对李某的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以确保案件调查的需要。所以,选项B是不正确的。
然后是选项C。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通常是由李某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来负责,这是为了方便执行和监督。在必要时,办案部门也可以负责执行。这样的安排既考虑了执行的便利性,也保证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最后是选项D。在监视居住期间,李某与共同生活的家人会见,通常情况下不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这是因为家人之间的会面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法律通常不会对此进行过多干预。所以,选项D也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正确的答案是CD。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在处理涉及法律和权利的问题时,需要仔细分析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每个选项的正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