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娄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为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支付2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娄某按期支付1次计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遂停止付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娄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18万元价款
B
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娄某解除合同
C
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娄某的汽车使用费
D
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娄某已经支付的2万元价款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及出卖人的救济措施。
选项A,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娄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约定总价款为20万元,分10次付清,每次支付2万元。娄某在支付第一期后停止付款,此时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娄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18万元价款。因此,A选项正确。
选项B,同样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娄某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并且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所以,B选项正确。
选项C,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支付价款的约定,经催告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或者仍未履行支付价款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娄某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汽车销售公司有权取回汽车,并有权请求娄某支付汽车使用费。故C选项正确。
选项D,虽然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请求娄某支付使用费,但根据公平原则,已经支付的2万元价款应当予以退还或抵扣相应费用,而不能直接不予退还。因此,D选项错误。
选项A,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娄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约定总价款为20万元,分10次付清,每次支付2万元。娄某在支付第一期后停止付款,此时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娄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18万元价款。因此,A选项正确。
选项B,同样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娄某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并且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所以,B选项正确。
选项C,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支付价款的约定,经催告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或者仍未履行支付价款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娄某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汽车销售公司有权取回汽车,并有权请求娄某支付汽车使用费。故C选项正确。
选项D,虽然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请求娄某支付使用费,但根据公平原则,已经支付的2万元价款应当予以退还或抵扣相应费用,而不能直接不予退还。因此,D选项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