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某,大连人,现在北京工作。因此前在大连工作期间涉嫌职务侵占罪(较轻微)被大连警方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决定对初某进行传唤。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解析:
选项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是合法的。因此,大连警方完全可以将初某传唤到北京的某一指定地点进行讯问,只要该地点位于初某所在市(北京)的县内,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A选项正确。
选项B,同样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是合法的讯问方式之一。初某在北京有住处,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到初某在北京的住处进行讯问。所以B选项正确。
选项C,虽然初某涉嫌的犯罪发生在大连,且大连警方已立案侦查,但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回犯罪地进行讯问。特别是在本案中,初某现在北京工作,将其传唤到大连进行讯问可能会增加不必要的困难和成本。因此,C选项错误。
选项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传唤时应当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要求。因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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