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粉条厂的粉条经常被偷。该厂负责人与雇工商量后将“1605”农药洒在粉条上,当晚,8名村民前去盗窃,食用洒有农药的粉条后中毒,其中2人死亡。该厂负责人及雇工的行为构成()
答案解析
解析:
A.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此罪名适用于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情形。但是题目中的行为明显是经过商议并故意为之,因此不符合过失的标准。
B. 投放危险物质罪:此罪名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例中,厂负责人及雇工明知农药有毒还将其洒在粉条上,目的是为了防止粉条被盗,这种行为显然是故意且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
C. 故意伤害罪:此罪名一般适用于直接针对特定个人实施的身体伤害行为。虽然本案例中的行为确实导致了他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但是其初衷并非直接针对特定对象进行伤害,而是以防止盗窃为目的,所以不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定义。
D. 过失致人死亡罪:此罪名适用于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如前所述,题目中的行为是经过商议并有意图地实施,不属于过失行为,因此也不符合此罪名。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B项——投放危险物质罪,因为厂负责人及其雇工明知农药有毒仍然将其用于防止盗窃,导致他人中毒并造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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