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将本公司盈利的业务交由其妹妹乙经营,乙从中获利100万元。甲的行为()
答案解析
解析:
A. 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此罪名针对的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甲虽利用职务便利,但并未自己经营或为乙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营业,因此不符合此罪名。
B. 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此罪名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甲作为国有公司总经理,将盈利业务交给妹妹乙经营,使乙获利100万元,符合此罪名。
C. 构成职务侵占罪:此罪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甲并未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而是交给了妹妹经营,因此不符合此罪名。
D. 构成贪污罪:此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甲并未直接占有公司财物,而是将业务交给了妹妹经营,因此不符合此罪名。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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