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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报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为了防御和消除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23号),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23号),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电子围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23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