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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防范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援新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调运和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一般或者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关健过程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