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地震灾区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土地、气象、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和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复核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修订完善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过渡性安置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地震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的,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