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奖励和表彰。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先汇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签字。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