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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不允许补考。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离开特种作业岗位3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每4年复审1次。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以及特种设备的从业人员。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