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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监总局令第31号),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监总局令第31号),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监总局令第31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监总局令第31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监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监总局令第31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应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监总局令第31号),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监总局令第31号),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职业资格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