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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不属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内容。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应纳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内容。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监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人民政府,不得以罚代刑。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监总局令第31号),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监总局令第31号),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监总局令第31号),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监总局令第31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监总局令第31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监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监总局令第31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应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