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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要求整改后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开工建设。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不属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