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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在汛期,有防汛任务的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所有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江河河势的自然控制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在枯水期,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及时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电力部门应当保证防汛用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在汛期,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须服从防汛工作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沿海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有值班人员主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江河堤防、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以及该地区的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