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所称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工业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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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处(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元以下罚款。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对首次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 ),并保存相关记录。
生产者未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罚款
生产者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 )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
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消费品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 )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实施召回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 )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