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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重伤以上旅客人身伤害时,应在第一时间以电报方式向所属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随后向有关铁路局主管部门拍发速报,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报告。【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22.《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规定,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系因斗殴等治安或刑事事件所致,列车乘警应在客运记录上签字。【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21.《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20.《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4项,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且有引发治安纠纷或者酿成群体性事件并影响站车秩序,应当及时处置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19.《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时,根据责任确定情况,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所发生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由发生单位承担。【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18.《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乘务人员在企业内候班室、外地公寓、客车宿营车等处候班、间休期间,发生与生产活动、设备有关的责任事故造成伤亡,不列入责任事故。【出自[2007]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17.《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属于一般D类问题。【出自[2007]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16.《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从业人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包括乘坐本企业交通车船肇事)导致伤亡的,按责任事故考核。【出自[2007]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15.《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时,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出自《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1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出自[2007]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